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学位建设和教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学位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设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领导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并在教务处设学位工作办公室。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委员8-10人,任期3年。主席由教学副院长担任,委员从各分院(部、教研室)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中遴选,由院长批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学位工作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评定优秀学士学位论文和优秀指导教师;
(二)审查通过学士学位名单;
(三)审查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审议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
(五)协调处理学位授予的有关争议和其他事宜。
第四条 各分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任期3年。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并按要求评出等级;
(二)审查并提出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三)负责整理学位申请人的全部材料;
(四)审查、完善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申报材料。
第六条 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
(一)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各科考试(考查)成绩优良,较好的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
(二)认真参加本专业教学大纲规定的各项教学实践,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应具备的基本技能;
(三)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科技创新和社会实践活动,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合格。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严重违纪,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二)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不合格;
(三)毕业设计(论文)存在抄袭作伪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八条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一)因第七条第一款原因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如果处分后表现突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学位: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以上称号之一者;在省或国家级科技大赛中获奖者;在国家杂志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者;
(二)在学习期间因病(市以上医院证明)缺课、缺考、未取得成绩和学分、毕业时按结业处理的学生,可申请随下一级重修和做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士学位评定程序: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本学科(专业)毕业生的鉴定、成绩及毕业论文等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提出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建议名单;
(二)教务处全面审核“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建议名单”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审议会,到会委员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视为批准,并由主席签字,报省学位委员会 黑ICP备05001842号 哈公网安备230100020043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