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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创业 政策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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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8-25 10:08   来源:双创教育学院

技术创新

一、鼓励企业研发

1.对实现首台(套)业绩突破的装备及相关智能控制系统和新工艺、新技术的示范工程,可享受首台(套)相关政策支持。对获得国内首台(套)产品认定的研制单位,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50%对贡献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上限为200万元。对省内首次应用首台(套)产品的单位,按产品单价的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奖励上限为100万元。

                ——摘自《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意见》

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2.下放省级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科目合并,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使用。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调增,需调减的,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用于项目其他直接费用支出。

              ——摘自《省财政科研资金管理政策实施意见》

3. 间接费用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30%比例核定(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软件开发等智力密集型项目可按照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70%的比例核定)。其中,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绩效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摘自《省财政科研资金管理政策实施意见》

4. 劳务费支出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列入劳务费开支范围,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预算,不设比例限制。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在劳务费科目中列支。

              ——摘自《省财政科研资金管理政策实施意见》

5. 在项目任务规定的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在2年内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以上的结余资金按规定收回。

               ——摘自《省财政科研资金管理政策实施意见》

6. 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作方式,从境内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摘自《省财政科研资金管理政策实施意见》

7.对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承担的科研项目,区别项目经费来源实行分别管理。以市场委托方式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作方式从境内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与研发团队约定管理费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余科研项目经费记为“暂存款”,按照科研项目进度拨付研发团队指定账户,冲减“暂存款”,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由研发团队自主使用。

                 ——摘自《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意见》

8. 下放省级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经费总额内,将直接费用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费实行总额控制,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所在单位),对绩效考评优秀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省级财政给予100万元至200万元发展资金补助。  

  3. 加强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的技术转移机构建设。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加强科技成果的市场开拓、营销推广、售后服务。创新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管理和运营机制,建立职务发明披露制度,实行技术经理人聘用制,明确利益分配机制,引导专业人员从事技术转移服务。  

    4. 加快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发展。鼓励各类中介机构为技术转移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技术评价等专业服务。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和技术转移机构联合组建技术转移联盟,强化信息共享与业务合作。  

三、促进技术合同交易

5. 奖励和补助技术交易。落实黑发〔2016〕23号文件要求,对购买省内外科技成果的拉斯维加斯棋牌网站省企业,按照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给予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将科技成果在省内进行技术交易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按照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给予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同一年度同一技术交易项目的双方给予单方面支持。鼓励企业设立成果转移转化专员,负责技术难题的提炼及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进行成果转移转化对接,在给予企业的补助资金中可按照10%比例用于奖励。  

  6. 资金奖励或股权激励。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不含内设机构)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包括直接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并作出突出成绩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转移机构人员。  

四、培育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

7. 完善多层次的技术转移人才发展机制。加强技术转移管理人员、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人才队伍建设,畅通职业发展和职称晋升通道。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设置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创新型岗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转移人员倾斜。鼓励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技术转移服务。  

    8. 大力开展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作用,依托有条件的市地和机构建设一批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引导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课程,打造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加快培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军人才,并纳入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加快培育发展技术经纪服务行业,引导高等院校和研究开发机构试点实行技术经理人市场化聘用制,大力培养一批懂技术、懂科技金融的专业化技术经理人。大力开展多样化的技术服务项目,组织技术服务人才为全社会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授权辅导、技术评价等技术交易事项辅导,以及产品设计辅导、原型试验、生产制造等技术商业化辅导和教育培训。  

    五、深化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 

     9. 强化省内军民技术供需对接。引导军民融合企事业单位充分利用好国家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加快推进建设黑龙江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军民融合科技成果信息互联互通,促进企业、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之间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鼓励军工企业采取技术转让、合作开发、二次开发等方式助推军工关键技术成果在民用领域的溢出与应用,催生形成适应市场需求的军民融合新产品、新项目、新产业。  

    10. 优化军民技术转移体制机制。支持黑龙江军民融合产业联盟发展,探索以股权为纽带,构建新型科技成果分享转化机制,提升军民两用技术的联合研发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和支持黑龙江大学、哈尔滨理工大学、黑龙江工程学院三所省政府与国家国防科工局共建高等院校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军民联合论证与组织实施,开展军民共用重大项目联合攻关。对接落实国家军民资源共享管理办法,促进省内大型国防科研设施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仪器设备逐步实现开放共享。

六、拓展国际技术转移空间

11. 面向俄罗斯及前独联体国家促进国内外技术双向转移,推动国外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消化和再创新。以省内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为依托,以“哈尔滨国际科技成果展交会”为平台,结合“中俄工业与技术合作洽谈活动”,举办“一带一路”部分沿线国家技术转移机构研讨会、交流会等活动,参与组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技术转移协作网络体系,发挥对“一带一路”产能合作的引导作用,为企业在合作渠道、技术评价、知识产权和市场开发等方面提供咨询和服务。

七、树立正确的科技评价导向  

12. 改革科技人员评价制度。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要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对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技术研究开发和基础研究的人员采取差异化的岗位评聘和考核评价标准。对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科技人员应当设定一定比例,评聘专业技术职称。  

13. 平等对待市场委托科研项目。在职称评价工作中,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以市场委托方式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本单位或企业给予科技人员的股权和奖金奖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等,均与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同等对待,作为对其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14. 突出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转移服务业绩评价标准。在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对科技开发专业、科技管理专业、知识产权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价突出成果转移转化业绩和技术转移服务业绩,促进技术转移服务人才队伍发展。 

&八、推进成果产权制度改革 

15.探索赋予科研人员横向委托项目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在法律授权前提下开展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与完成人或团队共同拥有职务发明科技成果产权的改革试点。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成果转移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鼓励中央和地方所属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与发明人或由发明人团队组成的公司之间,通过约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方式进行知识产权奖励,对既有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分割确权;以共同申请知识产权的方式分割新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发明人或团队可享有不低于70%的股权。推广哈尔滨工程大学成果转移转化成立公司提前确权做法,推进成果产权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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