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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生政策
湖南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17)
时间:2012-06-19 14:07 来源:未知


  各县(市)招生办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县(市)、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43.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市)招生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4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考机构、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九、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45.对在高校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的各种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及教育部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文件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相关违规人员或单位进行查处。 

  十、附则 

  46.考生凭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到所在中学(报名点)领取考生纸介质档案,办理党团员组织关系转移和自愿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高校根据加盖了“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录取专用章”的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等材料,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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