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政策
山西省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5)
时间:2012-06-19 14:12 来源:未知
16.省、市、县招生委员会要继续实行三级巡视制度,组织派出巡视检查团深入到各考区进行巡视检查,协助当地搞好考试工作。对近年来考风考纪较薄弱的县(市、区)继续实行由省招生委员会按考点或考场选派监督检查员的办法,监督检查员的费用由所到县(市、区)承担。巡视检查团正、副团长由省、市招委选派。巡视检查团所有成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以身作则,不徇私情,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招考中心报告。
17.考场纪律混乱、舞弊严重、出现认定的雷同试卷和互相抄袭试卷较多等问题的县(市、区)和考点,撤销其下年度举办全国统考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8.考生的准考证号以县(市、区)为单位,分文、理两个大类,由省、市招生考试机构使用计算机随机编排,考场编排情况公布的时间由省招考中心确定,各地不得提前公布和泄露。
19.考生在考试前要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持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不满16岁持本人户籍所在地制式户籍证明)和《准考证》参加考试,在考试过程中,必须遵守《考生守则》。
20.各级公安、保密、通信、电力、交通、环保、卫生防疫等部门,要认真贯彻省政府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要求,积极支持和配合招生考试工作,确保高校招生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四、填报志愿
21.志愿填报方式:考生填报志愿在公布考生文化课考试成绩、成绩分布统计和相关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后,实行网上填报志愿办法。征集志愿也实行网上填报办法。具体时间另行发布。